西部商报讯(记者 陈振峰 通讯员 王继禄) 李某身为驾校教练,本应模范遵纪守法,为学员树立榜样,可是其在担任嘉峪关市某驾校教练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2016年10月1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甘肃金塔人李某系嘉峪关市某驾校教练。2016年7月8日23时许,李某酒后驾驶嘉峪关市某驾校甘B·015**号教练车行驶至嘉峪关市玉泉路与镜铁西路路口以南5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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