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七国征字〔2016〕第012号
因七里河区下西园路扩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需要,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七里河区下西园1-23号西侧房屋(无门牌号)、下西园2-22号西侧4间房屋(下西园26-46号东侧,无门牌号)、下西园26-46号西侧房屋(无门牌号)、下西园25号、27号、115号、117号、119号、268号、404号、406号。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按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公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30日内完成。
六、奖励期限
对在签约期限内前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2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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