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杨) 11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提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帮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扶贫工作中编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违法违规审批、变更农村扶贫规划与项目的;对扶贫事项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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