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将给予50万元补助。
《办法》指出,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遵从“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向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
省级高新区须已入驻企业不低于50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区内营业总收入的20%以上,研发经费(R&D)投入比例较全省研发经费(R&D)投入比例高出15%以上,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20%以上。
省级高新区的考核工作纳入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的全省开发区年度考核,由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委托省科技厅牵头提出省级高新区考核指标,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于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予以奖励;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高新区资格。
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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