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伙进入办公室行窃,盗窃价值最高的是145万元冬虫夏草。2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
张某生于1992年,系会宁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晚,张彦雄窜至城关区团结路1号西1楼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地点,翻窗入室,盗窃该单位六间办公室的人民币、索尼数码相机等办公用品价值4733元。此后张某大肆在多处办公楼、住宅处事实盗窃。法院认定,张某实施盗窃七起,盗窃物品最大单笔价值145万余元冬虫夏草,盗窃金额达147万余元。另查明其因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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