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讯(记者苏叶)小山和小王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理财为手段,以高息为诱饵诱骗多名群众投资,合计金额124万元。3月6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小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小杨(在逃)在兰州出资注册成立了一有限公司,由小山任法定代表人,小王任项目经理。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二人在明知其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与30名投资群众签订43份《合同书》,合同金额合计124万元,返还投资群众收益9300元,未退还投资群众资金123万余元。法院认为,小山、小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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