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祁瑞龙) 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为明确甘肃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省地税局结合甘肃省实际,向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矿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科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除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一是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二是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三是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四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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