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首席记者 金奉乾)4月20日,甘肃省卫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妇联等10部门联合转发国家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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