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静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甘肃省建设厅向各市州建设部门印发了学习贯彻《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各项工作,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新政亮点
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此外,对于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同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不得以罚没所得作为经费来源
《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此外,《办法》规定,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办法》全方位规范城管执法
记者从甘肃省建设厅获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范围内的城管执法规章,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协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六方面,全方位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规范。
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相关工作制度,做好与办法的衔接并用。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管理严格、保障有力、群众满意的城管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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