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规定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但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是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是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乡(镇)、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其他规划建设的区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是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四是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新闻推荐
(记者李杨)5月15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工商联等2家省直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公布了2016年省委第三轮专项巡视整改情况。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将巡视组反馈的4个方面12个问题进一步分解细化为27个具体问...
甘肃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甘肃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