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的农村改革试点工作,需要开展统筹整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脱贫攻坚任务等主要因素及权重分配至县(市、区),同时根据市(州)预算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补。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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