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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创新股权激励暂行办法》出炉高校、科研院所所持一般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

来源:西部商报 2017-06-19 06:21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祁瑞龙) 昨日,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省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科技创新股权激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股权激励实施单位包括: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其中,科技创新企业包括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的企业。

实施股权激励的单位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外需满足5条件

根据《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单位,除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是建立并落实规范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四是高新技术主业突出,实施股权激励的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或者市场前景良好;五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行为。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根据《办法》,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带头人享受的股权激励份额可占激励总额的30%~50%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所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技术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可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或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股权激励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各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额中享受的份额,其中带头人享受的股权激励份额可占激励总额的30%~50%,具体比例由实施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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