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2月1日2版)
五、结果运用
考核情况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考核评估发现的具体问题由省扶贫办进行整理汇总,一对一反馈各市(州)、县(市、区)。考核结果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贫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考核评估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较差”和“一般”等次的,综合考虑考核中发现问题多、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情形的,对贫困县(市、区)党委、政府党组和有关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六、整改落实
考核结果反馈后,由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督促相关县(市、区)对照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按照通报反馈提出的整改要求,深入剖析原因,认真研究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落实,在国家考核前逐一挂牌限期整改销号。整改结束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分类进行督查,检查验收整改成效。
七、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贫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考核评估。
(二)加强人员选派管理。选好配强考核评估队伍。考核评估人员,特别是带队负责人必须熟悉脱贫攻坚政策,了解农村情况,勇于担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敢于较真碰硬。
(三)扎实开展考前培训。对考核评估人员分级开展政策与业务培训,解读扶贫政策,明确目标任务,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考核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提高考核评估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多方复核问题。针对实地考核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群众瞒报收入、瞒报资产、瞒报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和没有真实反映帮扶情况造成的异议问题和发现的疑似问题,由考核评估组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基层,给基层解释说明的机会,并通过查阅佐证、邻里走访、听取干部意见等方式,再次核实后作出结论,确保问题认定客观、准确。
(五)严格考核工作纪律。组织和参加考核评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考核评估信息。各县(市、区)要积极主动配合,对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严禁发生干扰阻扰、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时间安排
考核评估工作于11月启动,次年4月完成。
(一)考核启动。组建考核评估组,安排部署考核评估工作。11月底前完成。
(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认真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三)县级自评。各县(市、区)自评报告,经市(州)审核、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初完成。
(四)部门评价。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量化评价打分,打分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主要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初完成。
(五)交叉考核。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交叉考核评估组,对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集中交叉考核。12月下旬前完成。
(六)数据收集。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考核数据的收集。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综合评价。考核评估组综合分析交叉考核评估、部门提供的数据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形成考核结果,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八)沟通反馈。考核结果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各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次年4月完成。(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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