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8月21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实施。《预案》提出,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预案》提出,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重特大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环保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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