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间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这次改革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答:缴费比例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新录用(招用)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属于本年度内单位新录用(招用)的参保工作人员应申报其起薪之月的缴费工资;跨年度延迟申报新参保人员,应申报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答: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2.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对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以改革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将参保人员划为“老人”: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执行;“新人”: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执行;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采取保低限高,即高出部分从改革时算起每年递增10%至2024年止达到100%,此后不再有过渡期。
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一种是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基金部分。
八、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根据甘政发〔2015〕8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九、什么是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也称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是指国家综合考虑物价增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等,每年(或定期)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使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离休人员。对于离休人员,仍按照原规定和经费渠道发给离休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调整等政策。
十二、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退休;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核定的时间如何确定?何时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答:1.男年满60周岁退休。
2.女干部:(1)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按任免机关批准时间退休。(2)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55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休。(3)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3.女工人:(1)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2)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1.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退休: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岁,女不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退休人员去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从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吗?
答: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原退休费如何发放?原退休费标准中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或提高的标准,能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支付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原则上自2014年10月起统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基金支付的项目为按照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其他由原单位或属于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所在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进行清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进行统一审核。
十九、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哪些人可享受职业年金?
答: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二十一、职业年金如何缴费?
答: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十二、职业年金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等部分组成。
二十三、职业年金如何管理?
答: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二十四、职业年金是否可以转移?
答: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二十五、符合哪些条件的工作人员可领取职业年金?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渠道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
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随着各级政府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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