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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定西日报 2018-12-05 08:30   https://www.yybnet.net/

一、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至营业执照颁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手续?

答: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30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年计息。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续保人员可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表》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八、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的一个唯一、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号即公民身份登记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及其利息。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按照《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和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303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国家公布的8.31%,涉及的各项待遇做相应调整,并补发差额。今后,按国家每年6月份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应待遇。

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如何转移?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十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统筹区内如何转移?

答:按照《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规定: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十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201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正式公布施行。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后计划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十三、职工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如何转移?

答:按照《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规定,参保人员进出甘肃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进出甘肃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参保人员进出甘肃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十四、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如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答:按照《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离开本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个人账户的继承金额,《社会保险法》与之前的规定明显不同。之前的规定是,仅可以继承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原企业划转部分,即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参保职工离境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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