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没有承揽工程的资质,便挂靠某公司借用其资质承揽项目。由于长时间拖欠工人的工钱,包工头被告上了法庭。那么,如此挂靠后欠薪责任如何承担?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情回放
陕西省户县男子石某挂靠甘肃某建筑公司,承接了天水一项目工程。2014年3月25日,石某以甘肃某建筑公司天水该项目部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约定:王某配合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办公楼及厂房工程的施工工作;王某劳务工资每月4000元,每季度付一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所有劳务工资。协议签订后,王某的劳务工资由石某自主核定,王某在石某承接的项目工程现场施工。截至2016年1月底,石某拖欠王某劳务工资88000元未付。日前,因劳务合同纠纷一事,王某将石某及甘肃某建筑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付清劳动报酬。
法院判决
□本报记者 王琳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日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法院依照《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由被告石某给付原告王某劳动报酬8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甘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温朝晖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而经法院审查,被告石某以天水某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王某签订用工协议,决定用工安排和核定王某工资,与王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那么石某就应按约定履行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石某以被告甘肃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办理相关业务,建筑公司为石某提供相应手续并收取管理费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被告石某并不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接工程,但对外承建工程,并实际取得收益。作为拥有建筑用工资质的被告甘肃某建筑公司对石某借用其资质是知晓的,对其借用其名义对外雇用工人也应当知晓,对于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另外,原告王某对二被告之间的挂靠关系并不知情。因此,被告甘肃某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告石某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推荐
250余名萌娃来兰炫“车技” 儿童滑步车公开赛年终总决赛总成绩前三全是兰州娃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亚斐郭俊宇)儿童平衡车又称儿童滑步车,在2017年初进入甘肃以来,不断得到推广和发展,这项新兴...
甘肃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甘肃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