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梁峡林)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和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禁止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种植、养殖、放牧;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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