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 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新闻推荐
优亲厚友、消极拖延、形式主义等现象仍然存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脱贫攻坚,硬仗必须打赢打好
脱贫攻坚成就巨大,面临的困难挑战同样巨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依然不少。当前,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难度大,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甘肃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甘肃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