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耀)省医保局、省财政厅2月7日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患者基础信息登记是医疗费用结算、清算的重要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收治入院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标准的确诊、疑似患者,应专门建立患者基础信息登记台账。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按照诊疗方案包括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通过足额拨付医保预付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不受影响,患者出院时按照参保类别综合保障政策进行结算。
对于本地参保患者出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出即报,已备案的省内异地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类别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规定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进行结算。跨省异地参保患者和因各种原因未备案或无法实现平台直接结算的省内异地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先挂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医疗费用挂账明细台账》,疫情结束以后由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未参保患者在2020年度延长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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