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实习生邵崟浩)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了解起草工作进展,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起草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规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者需要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且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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