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融媒 黄路 本报记者 文思童
案情简述:
邻水人许某与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生育女儿许甲和儿子许乙。婚后多年来许某长期在外工作,妻子刘某在家抚养两个子女并照料老人,夫妻聚少离多,相互缺少交流沟通,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21年2月,许某起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刘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有修复的可能,遂驳回了许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二子女由刘某独自照料并承担抚养费用,作为父亲的许某没有再支付抚养费。2021年6月,女儿许甲和儿子许乙将父亲许某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原告父母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许某每月支付二原告抚养费共300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在夫妻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子女主张抚养费,并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形式,由一方将财产交由另一方用于抚养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予以充分的保障,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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