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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东荣赠送商品已经超过规定的保质期十多天

来源:梧州日报 2011-06-25 09:1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详细了解商品保质期等信息

本报讯 (记者 黄东荣)“赠送商品已经超过规定的保质期十多天,商家还通过买一送一的形式进行促销。”近日,蝶山区夏郢镇新地村村民陈汉群(化名)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商家却以商品为免费赠送为由拒绝赔偿。

6月15日,陈汉群到河东一大型超市花55.9元购买一盒450克装的贝因美AB较大婴儿奶粉,并获得商家赠送价值16.5元的225克2段蔬谷肉颗粒营养米粉一盒。

回到家后,陈汉群在使用产品时发现,蔬谷肉颗粒营养米粉的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产品已过了保质期。为此,陈汉群当天就返回商场要求退换相关产品,但商家却以蔬谷肉颗粒营养米粉是贝因美厂家搞活动推出的赠品,没有发生消费关系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对此,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及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商家所赠送的产品也属于商场销售的商品,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商场最后向陈汉群赔偿180元。

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时,要详细了解商品的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索取相关的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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