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柳北区跃进路的钟某主营建材生意,去年某日其朋友李某抱怨她的男友韦某与其他女子来往,欲报复韦某。钟某出于朋友义气,就邀请了社会青年王某,三人在饭桌上达成协议,李某提供她与男友韦某的性爱录像,王某出面勒索。2011年9月3日,王某以曝光李某与韦某的性爱录像为由,向韦某勒索人民币5万元,李某从中分得4500元,钟某未分得钱。王某在第一次敲诈勒索得逞后,于2012年5月5日自己再次向韦某敲诈勒索1万元,韦某不堪其扰向警方报警,案发后王某、李某、钟某先后被抓,经法院审理,判决钟某、李某、 王某犯敲诈勒索罪,钟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江森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钟某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也没有分得钱,但是在起初进行了预谋,并与李某、王某进行了分工准备,构成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故意,应当对敲诈被害人5万元这一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
日报通讯员 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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