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日前,家住柳北区北雀路的张先生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他2010年7月参加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10年12月止。2011年1月,他到另一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单位次月帮他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13年6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
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工作人员答复 ,张先生前后两次就业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时间是累计计算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 ,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从张先生的情况看 ,两次累计缴费时间为35个月 ,缴费时间不足3年 ,只能按缴费2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由于张先生的单位少缴纳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他就少领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市社保局提醒 ,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 ,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 、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两倍一次性赔偿给失业人员。
日报记者黄姿娜通讯员雷丹梅
新闻推荐
日报消息(通讯员江组)去年以来,县委组织部广泛宣传和自觉践行广西组工精神,在广大组工干部中开展组工文化建设活动,积极拓展和创新组工文化内涵,有效提升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队...
广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广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