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告张平与朋友到某酒店桑拿消费,因与酒店员工发生摩擦,被该酒店员工纠集社会不良青年打成植物人。2014年3月5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66729.8元。
2012年8月20日22时许,原告张平与朋友到某酒店进行桑拿消费,在桑拿部与刘辉的爱人王花发生摩擦。结账时张平向王花道歉,不料张平等人出到该酒店停车场时,刘辉与其纠集的朋友将张平等人拦下,刘辉用双手抓住张平胸口部位的衣裳,接着其他人一拥而上殴打张平。张平自卫时击中刘的朋友姚华、罗明各一拳,之后挣脱跑出酒店停车场,坐上朋友的车往其居住的方向回去。然而,刘辉等人并未就此罢休,仍然继续追打,在张平居住地附近被刘辉等人追上,趁着人多势众,刘辉一行人强行让张平下车,之后对张平轮番殴打。张平被打后坐在地上无力还击,刘辉朝张平面部猛踹一脚,致其后翻并后脑撞地,昏迷不再动弹。经医院检查,张平面部、腹部、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基底节区脑挫裂伤并出血,左侧第6、7肋和右侧第9肋骨骨折。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原告的伤残程序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辉及其朋友对原告轮流殴打,造成原告重伤,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刘辉及其朋友依法已受刑事处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酒店作为消费娱乐场所,原告等人在该酒店消费,作为酒店员工的刘辉本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纠集社会不良青年对消费者进行殴打。另外,原告在酒店停车场打架时,酒店保安人员并未对打架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亦未履行一个公民的报警义务,致使事件进一步恶化,该事件前后具有连续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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