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4月1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邓某某送达了(2014)金刑少初字第1号判决书,这是该院首次单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编号。
自今年3月6日起,该院根据广西高院下发的《关于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对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编号实行单列制,将以往的
“刑初字”改为“刑少初字”,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单独分类归档。
“单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编号,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因未成年刑事案件生效后档案都会被封存,单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助于档案管理,防止档案断档。”该院已有12年刑事审判经验的彭法官说。
据悉,该院一直十分重视未成年刑事审判及教育帮教工作。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等综合情况,摸清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针对未成年被告个性特点和案件特点,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等审判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案件宣判后,少审法官们会不定期对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帮教,了解他们改造、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鼓励他们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件,判处未成年罪犯16人,回访、帮教未成年罪犯14人次。
(伍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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