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 玲 通讯员 刘明婕)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自10月1日至2015年年底,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人,被纳入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据测算,广西全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52.39万户将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惠及面达到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96.29%。预计2014至2015年,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共减免增值税将达到8.88亿元。
据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税收优惠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废止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个体户,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由于广西有部分地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方式,对于这部分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为了便于小微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对“免税销售额”及“税款计算”栏目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纳税人有疑问可拨打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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