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玲 通讯员刘明婕)记者从广西国税局获悉,2015年1月1日正式启用2015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纳税人即日起可至广西国税各办税服务厅进行旧版发票的验旧缴销和新版发票的领购。需要注意的是,新版发票必须等到2015年才能使用。
据了解,新旧两版发票最大的区别是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简称“税号”),更有利于购进车辆的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而旧版发票由于只有“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而没有“税号”栏,过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给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机动车开具发票时,销售方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开“纳税人识别号”。但在车辆上牌时,交管部门又规定这一栏应填入身份证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容易产生分歧。
另外,新版发票还进行了其他调整,包括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增加了“完税凭证号码”栏。若干栏次的宽度也有变化,而发票的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的高度不变。
在此,广西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使用问题可拨打电话0771—5535644、400—6112366进行咨询。而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换用新版发票以后必须使用广西国税网络开票系统开具,该系统可登录广西国税网站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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