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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知识问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回答)

来源:河池日报 2014-12-10 16:52   https://www.yybnet.net/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4.1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6)离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9)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11)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其中(1)-(5)的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部分形式提取,(6)-(11)的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提取,(1)-(11)所提取的金额均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和额度的限制?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和《规范》第4.1-2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间和额度的限制。

(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间期限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合同约定全部付清房款之日起二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一手商品房的付款日早于合同备案日的,以合同备案日作为时间起点;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时间作为起点。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按期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4、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5、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凡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在以上规定的时间限定内随时都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是一年只允许提取一次,即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与下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二)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额度规定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3、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的贷款本金;

4、因重大疾病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自负的部分;

5、职工办理部分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三、职工在农村老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能领取个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职工在农村老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在农村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当地村委会及乡政府对建造、翻建住房的证明材料)。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四、职工公积金账户销户时能否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答: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在职工销户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

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根据《规范》第4.3.1条规定,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提取金额拨付到提取人所在单位相应的银行账户,再由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六、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违反相关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规范》第4.3.7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采取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记录作为办理贷款时判断职工信用程度的依据。凡持伪造、编造、买卖的假公文、证件、印章、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办理提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为什么职工不能按个人意愿自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具有互助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等特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一部分,同时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一部分,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于职工个人购建住房,不能挪作他用,职工离退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个人。职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拥有完全所有权,但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补给个人一部分”这一权益相应确定了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于个人购建住房的特定义务,使其使用和处分权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专款专用于职工个人购建住房,使其使用和处分权具有定向、特定、有限的特点。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同于职工个人银行存款,个人银行存款是存多少有多少,要取多少用于何种用途,个人拥有完全的自由支配权。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一部分,同时单位为个人缴存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一部分”的权益在制度上确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专款专用于个人购建住房或者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提取条件的特定用途规定,不允许挪作他用。因此职工必须履行依照规定条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3)职工因不符合提取条件而暂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支持购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的职工,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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