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
一男子怀疑舍友偷了自己100元钱,与舍友发生争执,并将人打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舍友索赔不成,诉至法院。日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某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款项共计1.9万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均为广西一公司工人,且是舍友。2014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黄某某发现自己的100元钱不见了,很是纳闷。他左思右想,越想越怀疑是舍友李某某偷了这100元。于是,便质问李某某。李某某很是生气,否认偷了这100元,两人争执不休。被告黄某某恼羞成怒,上去就对李某某一顿暴打。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黄某某认为自己财物丢失,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挽回损失,但其却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告盗窃其财物为由,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李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其提交的有效证据计算应为1.9万元。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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