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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得不偿失

来源:河池日报 2016-03-16 09:55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和生活的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买一份保险求安心”已成为街坊们日常谈论的话题。在此,广西保监局提醒您:不要隐瞒病情,带病投保,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赔,且不退还保费。

一、什么是“带病投保”?

“带病投保”是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俗称。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带病投保”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一起案例中,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人“带病投保”的情况后,在30天内就解除了保险合同。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会得不偿失。

三、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认真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重要载体,投保人应当亲自阅读填写,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填。投保人任何一个随意和疏忽,都有可能构成不如实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行为。

(二)投保人不清楚的,应该向被保险人核实。投保人与被保险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可能不清楚、不确定,此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核实清楚,避免出现因为投保人的“重大过失”,帮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导致日后被保险公司拒赔,那就得不偿失了。

(广西保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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