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社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工伤保险:《社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生育保险:《社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社会保险缴费的缴费基数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依照有关规定,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项目,均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生产或业务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含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等)、补贴(含价格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和其他工资。
四、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99号)第一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本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20%执行。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6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根据桂人社发【2016】33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阶段性地降低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内企业和其他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其他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降至16%。(2)失业保险费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第二点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根据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由2%(即单位1.5%、个人0.5%)降至1%(即单位0.5%、个人0.5%)。(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3个暂行办法的通知》(崇人社发【2015】61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费率是6%;职工缴费率是2%。(4)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通知》第二条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5)生育保险费率:根据《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关于印发崇左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崇人社发〔2015〕120号)有关规定,企业单位、不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按0.5%;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在职人员按0.3%;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清算补缴用人单位及职工(含已退休人员)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再按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清算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不足缴费年限按以下方式清算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个人(包括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2)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个人(包括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企业下岗失业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他不足缴费年限只需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用补缴。
七、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桂劳社发【2007】248号、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一次性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1)具有国有工龄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没有国有工龄的人员,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单位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是否能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答:有用人单位的,应当随同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单位无能力参保的,也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单位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单位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五条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十二、崇左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3.5%划入个人账户。
十三、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审核。
十四、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办结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十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十六、跨省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答:(1)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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