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目录,可以说是群众看病报销的最基本政策标准,简单来说,“目录”之外的就医用药,是不能享受报销的。所以,药品目录何时调整、怎样调整,牵动了千万百姓的心。
7月1日起,广西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确保广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此,日前自治区人社厅整合原新农合、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药品支付范围》),作为在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出台之前的过渡期使用;直到新版《药品目录》出台后,各统筹地区再按《药品目录》执行。
这个整合后的药品目录从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执行,其中有哪些变化,会给市民求医问药带来哪些福利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支付范围扩大
据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药品支付范围》是整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3年版)》药品、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形成的,“相当于综合了原新农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三个药品目录范围,无疑比之前的扩大了用药范围。”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药品支付范围》是按照“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和“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进行整合,是确保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连续享受统一基本医疗待遇的一项措施。
但《药品支付范围》)不包含医院制剂,明确了医院制剂要申报备案后才能使用。即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申报1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院制剂药品名称与《药品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名称、剂型一致的,按《药品支付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支付;医院制剂药品名称、剂型不在《药品支付范围》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
各种用药细化
《药品支付范围》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其中,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后,剩余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明确传染病药物支付范围
使用人感染禽流感和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药物,属于《药品支付范围》中支付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不属于《药品支付范围》支付范围、但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由具有治疗上述传染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明列临时使用药物清单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范围予以结算。《药品支付范围》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其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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