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阮子文律师 15877193028
律师说房
案例
黄女士近来一直为停车的事苦恼。虽然黄女士以前也没有购买车位,但是小区的车位可以租给业主。上个月,开发商贴出公告,规定小区的车位“只售不租”,没有购买车位的车辆不过一律不能进入小区。黄女士很气愤,自己是业主,凭什么自己的车就不能进入小区,这样未免太霸道了。开发商却表示,小区的车位开发商拥有完全产权,可以决定如何处置。请问,小区车位是否能只售不租?开发商这种做法是合法处置,还是损害业主权利的霸王条款?
条例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并不违法。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一些小区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全部取消,要求业主把车全部停入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而这些车位和车库又只售不租。这种情况,则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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