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南友高速公路沿线合法的广告经营权拥有者,经巡查发现,南友高速公路沿线出现了许多私自搭建的高杆广告牌设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南友高速公路沿线私自搭建的高杆广告设施,均属违法建筑,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且部分广告设施过于接近高速公路路面,危害高速公路的运行安全。凡在南友高速公路沿线私自搭建广告设施的组织及个人,2017年7月31日前须自行拆除私自搭建的广告设施。逾期未拆除的,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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