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师傅带徒弟、主要以家庭为场所的食品小作坊不再无法可依。《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如何登记?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施登记管理。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并不难,办证不收任何费用。程序为: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再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登记证。
有何“不可为”?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除外;(八)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要记住,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二)乳制品、罐头制品;(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包装有特别要求。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方式等。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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