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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南国早报 2017-07-13 16:29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全君兰整理

1公司超范围经营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何女士问:我公司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现在对方想违约,不履行合同了。对方以服务合同超出了我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说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请问我们签订的服务合同真的是无效的吗?

黄洁律师解答: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所增加,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如果经营范围变更却不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可以限期登记或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是无效的。只有在经营范围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才可导致合同无效,否则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2将他人房租据为己有疑涉嫌侵占罪

黄先生问:我和哥哥有一幢房子,是我们共同出资建的,还没办房产证,但土地是父母留给我们的。现在房子每年出租给他人,但我哥哥一直占有着所有的租金,也没有分一份给我。请问我哥哥的行为属贪污吗?

黄洁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你哥哥的行为并不是贪污行为,但你哥哥可能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建议你和你哥哥协商,让他归还替你保管的租金,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3单方变更员工岗位公司是否有这权利

朱先生问:我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两年多,现单位领导变更,要求把我调整为资料员岗位,工资不变。但是我不同意,请问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员工的岗位?

周赵莲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单位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将出纳岗位变更为资料员岗位的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出纳员岗位,也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好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7月13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马文涛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等。

下午麦鹰雄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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