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郭燕群通讯员欧后智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渐成为常态。7月16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法制办拟对2003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进行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已经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这次修订将调整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对象范围,细化审计内容,更科学地“盯住权、看好钱、查履职、追责任”。
国企非法定代表人实际领导也需审计
领导干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包括:与自治区各级政府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各级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区内外、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次修订,拟明确“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也属于审计对象。
原条例只规定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此次修订,拟增加“领导责任”的情形,即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任中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不管是调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均应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进行轮流审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五种特殊情形可直接审计
这次修订,将根据广西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修订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议定并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资产,一些违纪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被湮灭。这次修订拟增加规定,遇有五种特殊情形,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对审计有异议可申请复查
这次修订扩展和细化了审计内容,分地方领导干部,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三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的不同,审计内容也不同。这样规范后,审计内容更加科学,有助于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审计和评价。
被审计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权如何保障?这次修订,拟增加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查、复核的相关规定。
可直接审计五种特殊情形
1.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的;
2.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的;
3.被审计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4.属于临时交办的重大紧急事项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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