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莎整理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要质押
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韦先生问:去年2月15日,经我与赵某、唐某共同协商,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一个经营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我出资5万元,赵某出资5万元,唐某以自己所有价值6万元的小轿车作为出资方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唐某负责每天驾车运送企业所需要的食材等,由赵某和我对外执行合伙事务。3个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均在同年2月25日前履行完毕。2016年6月20日,唐某为了向梁某借3万元,没有经过我和赵某同意,把自己的车质押给不知情的梁某,借款期3个月。借款期限满后,唐某无力向梁某偿还3万元,梁某于同年9月25日将小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唐某用合股的小轿车质押给梁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麦鹰雄律师解答:小轿车质押行为无效,合伙企业可以向陈某主张返还小轿车。根据你陈述的案情表明,合伙企业明确约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是你和赵某,而不是唐某,且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唐某未经你和赵某一致同意,擅自将小轿车质押给梁某借款的行为无效。
公司欠我货款未付
可否追加执行法定代表人财产
张先生问:今年1月,我起诉某公司的判决生效了,该公司要支付给我货款20万元。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说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我可以追加执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吗?
黄洁律师解答:在民事活动中,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主体。有限公司是以它的财产范围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的债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无关的。但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的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是公司的钱,便可要求追加执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7月18日(周二)值班律师
上午周赵莲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知识产权和房地产等法律业务。
下午张焕东北京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事婚姻家庭、经济、房产、劳动争议纠纷、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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