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阮子文律师 15877193028
律师说房
案例
2017年5月,王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及业主刘先生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房人王先生支付中介公司1万元佣金,王先生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万元。一周后,由于各种原因,王先生决定不买房了,刘先生也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双方签定了《解除合同协议》。不过,刘先生退还了王先生2万元定金,另外1万元佣金房产中介不肯退。王先生想问,房屋买卖没有完成,他还需要支付房产中介的中介费吗?能否向法院轻松,要求中介退还这1万元定金?
条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过,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决。
如果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此后合同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中介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例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本案中,房产中介已经促成王先生与刘先生签定了购房合同,应认定为居间成立。由于王先生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公司仍有权要求支付中介费。
新闻推荐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2017年中区直企业申报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告
一、申报对象凡在我局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均可申报(非中区直企业请向参保地市县社保局申报)。二、申报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广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广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