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7月28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梧州市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阳通利用担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收购、项目资金、股权收购、验资资金、承揽工程、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5188.102万元;2012年3月,李阳通利用其担任地润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给地润公司,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李阳通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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