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工业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4〕5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请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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