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阮子文律师 15877193028
律师说房
案例
前不久,韩女士购买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雨天时墙壁出现大面积渗漏,部分装修也霉变、损坏。为此,韩女士多次与原房主交涉,他却置之不理,并称二手房没有保修责任,风险应由她自己承担。请问,二手房的质量问题应由谁负责?韩女士能否追究原房主的责任?
条例
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有:1、房屋是否还在新建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内?如果还在保修期内,韩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保修。2、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是否对房屋的质量问题知情?如果出卖人知情的,该出卖人的行为还可能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中,有关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则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属于这种情况,韩女士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由卖房人退还房款并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如采取此手段维权,建议购房者做好诉前的证据搜集工作,证明房屋严重渗漏的现象在购房前就已存在。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并不知晓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为了防范二手房买卖中房屋质量问题风险,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卖房人对房屋的质量状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是在购房合同中加入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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