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陈广江
近日,福建连江县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却因身体残疾(右手掌缺失)无法被录取。8月7日,连江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依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来执行,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有律师表示,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是无效条款。(8月8日《新京报》)
残疾人就业之难,难在没有一个公平的机会。年幼时因一次事故而丧失右手掌的林传华,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并拿到教师资格证后,在一家民办中学任教,展现了出色的业务能力。然而当他想进入体制内时,却遇到了“拦路虎”——体检标准。当地教育局也一脸无奈:制度如此规定,只能依照执行。所以说,真正可怕的何止是残疾和歧视,更有歧视性制度。在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这些歧视残疾人的制度不仅显得格外丑陋,更违背法治精神。
无论是《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还是包括福建在内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都有体现“不歧视”、“机会均等”等公约原则的明文规定,目的就是努力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障碍,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全面发展,真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然而在事实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制度却始终存在。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对待残疾人问题上,本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往往无所作为,而一些民办机构、企业却向残疾人敞开大门。林传华之前任职的民办学校校长就坦言,招收残疾人教师并不会对教学产生影响。与之产生反差的是,不久前一名高校研究生考上广西崇左市某事业单位,疑因身体缺陷被单方面解约,在舆论压力下对方才改变态度。
保障残疾人权益不能总是靠媒体曝光,而应在制度层面下功夫。过于注重外在形象,而忽视其本身的业务能力、素养品质,岂不是舍本逐末?弘扬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精神美德,不能仅仅是说说而已,须有刚性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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