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公安厅交管局原局长韦宁贤受贿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宁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宁贤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在开办驾校、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097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被告人韦宁贤个人受贿所得1174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韦宁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和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及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宁贤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韦宁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宁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退出赃款570多万元,可从轻处罚。南宁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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