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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房出售给近亲租客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来源:南国早报 2017-08-13 16:29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李婷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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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房出售给妹妹

是否侵犯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钟女士问:2015年1月15日,我与何某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何某居住,租期3年,每月租金2000元,每月月底前付清租金。2016年5月20日,我与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把出租的房屋转让给我妹,并于同年6月1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今年2月5日,何某知情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我事先没有通知他,侵犯了他的房屋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判决我与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我是否侵犯了何某的优先购买权?我与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与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出卖的租赁房屋通知何某,也没有经过何某同意,但因你与妹妹属于近亲属关系,且虽然你与何某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仍然属于你,你对该租赁房屋仍有处分权,因此你没有义务将出卖房屋的情况通知何某,更无须经过何某同意,也没有侵犯何某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你与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是有效的。

2

随前夫生活的儿子被诉

单独居住的母亲也需应诉吗

赵女士问:我离婚已有5年时间,当年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我11岁的儿子由其父抚养,我每个月探视儿子一次。日前,儿子骑电动自行车把楼下的李阿姨撞伤了,现在李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儿子赔偿。法院通知我和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这有法律依据吗?

张焕东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你与儿子的母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依然存在。现在法院受理你儿子作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于你儿子未成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法院将你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你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8月14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李剑律师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下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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