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
房价一直持续上涨,受利益驱使,在二手房交易中,单方中途违约的情况越来越多。选到心仪的房子固然值得高兴,但购房者千万别以为签了购房合同就能够万事大吉。如果房屋交易时遭遇无效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白搭,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因此,居周刊提醒购房者,买房时务必擦亮眼睛,警惕4类无效购房合同。
案例
房价上涨快,卖方想毁约
读者魏先生向居周刊记者反映,他看中了赵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双方谈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支付了所有购房款。不久,当魏先生打电话要求赵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时,赵先生却表示,由于其妻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这房子他不卖了,想退回魏先生的购房款,并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魏先生分析,近段时间房价快速上涨,赵先生很有可能是想提高房价,才不愿意卖房。魏先生纳闷,购房合同都签了,房款也交了,房主可以单方面毁约吗?魏先生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
分析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合同无效
记者针对此事咨询了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满文勇律师。满文勇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魏先生与赵先生虽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作为产权共有人之一的赵先生妻子并不同意,且签订购房合同后既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有将房屋进行交付,是不适用于以上提到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该购房合同一般会被视为无效合同,魏先生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提醒
4种情况签了购房合同也白搭
满文勇提醒,除了以上提到的“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外,还有其他3类情况购房合同也会被判定为无效,购房者需要在签合同时提高警惕。
首先,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核实房屋出卖人的身份,如果其非产权所有人,且未得到产权人许可、无法提供同意证明书,那么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其次,侵犯有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同样也无效。通常,优先购买权分为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公有房屋时,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所有人侵犯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宣告购房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权属有争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非法转让的情况下签定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购房者如果觉得自身无法把握,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购房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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