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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 保证人是否要担责

来源:南国早报 2017-08-21 18:07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唐梅丽整理

案件重新开庭

能否补交证据

林先生问:我有个关于房屋质量纠纷的案子,已于2016年10月在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未听说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但至今仍未作出判决。最近收到法院重新开庭的传票,对方是不是要提供新的证据,我怕这个是伪造的证据,该怎么办?重新开庭是否需要携带第一次开庭质证过的证据?

黄艳飞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其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故除非客观原因,或该证据实属开庭后才形成的新证据,否则有关证据应当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前向法院、对方当事人提交。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重新开庭有可能是法官还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已经开庭经过质证的证据已经被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一般不需要重新进行质证。

借款人不还钱

能否向保证人要

卢先生问:2012年1月15日,我借了20万元给一个姓李的朋友,约定借期一年。当时我担心李先生到期不归还欠款,所以他表哥赵先生同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名字。到期以后我一直催促李先生还款,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我无奈之下于2017年8月12日开始找担保人赵先生履行保证责任,但是赵先生也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我该怎么办?

张焕东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如果在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名字,没有明确约定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以及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根据您的情况来看,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讨此欠款,因为您在借款期限到期以后不断地向借款人追讨借款,这样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该借款合同未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人依旧不归还借款的,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经过法院查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8月21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陈雄军律师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擅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

下午张焕东律师北京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婚姻家庭、经济、房产、劳动争议纠纷、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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