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阮子文律师 15877193028
律师说房
案例
2015年11月中旬,吴先生看中了江南一套商品房,买房时,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若开发商逾期交房,须向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延期交房长达半年之久。当吴先生持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时,开发商却表示,所有业主的违约金将以冲抵物业费的方式兑现。开发商将违约金冲抵物业费的做法合理吗?业主能否拒绝?
条例
开发商将违约金冲抵物业费的做法不合理。开发商延期交房产生违约金的依据,是开发商与吴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应当履行的违约责任。而吴先生收房后交纳的物业费则是获取物业服务需要支付的对价。很明显,吴先生今后要交纳的物业费和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该混为一谈。
即使有购房人自愿同意将两个债务互相抵扣,由于物业服务尚未发生,开发商用抵扣违约金的方式预先收取了物业费,因目前尚不可知开发商是否能够管理该楼盘物业、提供物业的质量如何,购房人以抵扣违约金的方式提前交纳物业费,这对于购房者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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